关注孝道实践,深入孝道研究
董乃强
主席、各位好:
自十年前“中华孝文化与代际和谐国际论坛”举行后,长期以来被妖魔化了的“孝道”逐渐恢复了中华传统美德的真面目。“孝道”唤回了人们的良知,并在一定的程度上阻挡了社会道德的下滑。但是由于极“左”思维定势的影响,对孝道的实践和研究还在不断地遭到误解与质疑。下面,我想以近几年发生的几件事为例,对几个颇有争议的孝道实践做点解读。
一、“孝”为中华民族所独具
“孝”为中华民族所独具、是中华民族特有的道德规范。我们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孝”的思想仅存在中华民族的伦理观念之中,而在基督教文化和佛教文化里找不到。
这里先举一个实例:
《北京日报》2006年6月1日刊载了署名晓溪的一篇文章,谈到在“夜色酒吧”[1夜色酒吧是著名歌星王菲和丈夫李亚鹏在北京什刹海边开设的一间酒吧,经常组织一些活动]里发生的一件事。文章写道:“(活动)主持人阿威对(一位西方的小伙子)西蒙(提问)说:‘我问你一个在中国常被问到的问题:如果你的母亲和老婆同时掉到水里,你先救谁?’西蒙想了想,用半生不熟的中文回答:‘我选老婆。’……西蒙(由翻译复述)说出了自己的理由:‘我认为妈妈只有一个,我爱的人也只有一个,一个人能找到自己深爱的又爱着自己的伴侣很难,失去她我不可能再找别人,我的生活也就失去了意义。妈妈已经活了很多年,剩下的时间也不多了,可是我的爱人要陪我走完下半生,妈妈知道这一点,她希望我幸福,我这么做也是她希望的,她不会怪我的……’。这无异扔出了一枚炸弹,围观的人议论纷纷,……。”
对这个先救媳妇还是先救娘的问题我们怎么回答?我们应该谴责西蒙还是赞同西蒙?我以为,向一个西方人提出这个中国问题并要求他按照东方思维来回答这种做法的本身就值得质疑,因为中华文化和西方文化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对同一问题的答案肯定都有着各自的标准,不可以拿同一个标准去考量不同文化中的同一种事象。先救媳妇还是先救娘的问题用中华伦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即我的生命是父母给的)的思想回答当然是先救娘,而用基督教伦理思想回答就是先救媳妇。
为帮助大家对基督教伦理有个大致的了解,这里作个简单介绍:
基督教文化始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地区,在形成时间上晚于儒家思想定型约400年,是古希伯莱文化与古希腊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其教义在以古希伯莱文书写的《旧约全书》和以古希腊文写成的《新约全书》二者合一的《圣经》中。因基督教在欧洲盛行了一两千年,其教义已渗透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故而一般认为基督教文化就是西方文化。基督教文化的家庭伦理是,《旧约•创世纪》2章里说:耶和华神(如时间够,可讲一下“上帝”是利玛窦的歪曲借用,应用“神”、“主”)先用尘土造出了亚当,又用亚当的肋骨造了夏娃,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所以“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旧约•创世纪》22章还记载了耶和华神要求亚伯拉罕用其独生子祭祀自己,亚伯拉罕就毫不犹豫地把自己的爱子绑上祭坛以燔祭耶和华神的故事。在《旧约•弥迦书》7章,耶和华神说“不要倚赖邻居,不要信靠密友,要守住自己的口,不要向你怀中的妻题说。因为儿子藐视父亲,女儿抗拒母亲,媳妇抗拒婆婆。人的仇敌就是自己家里的人。”《新约全书》承继和发展了《旧约全书》的这些思想,耶和华神之子耶稣也是这样告诫世人:“儿女要与父母为敌,害死他们。”“因为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人的仇敌就是自己家里的人。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爱儿女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2]并反复强调:“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胜过自己的父母、妻子、兄弟、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门徒。”[3]《新约•马太福音》8章还记述了“一个门徒对耶稣说:‘主啊,容我先回去埋葬我的父亲。’耶稣说:‘任凭死人埋葬他们的死人,你跟从我罢。’”的对话。在《新约•马太福音》23章里,耶稣直截了当地对世人说:“不要称地上的人为父,因为只有一位是你们的父,就是在天上的父。”
基督教坚信世间每个人都是耶和华神创造出来的,至今还有一些虔诚的基督教徒把耶和华神的牌位当作父亲供养在家里,这样的家庭里,所有的家庭成员都人人平等,“皆为兄弟”。在基督教文化里,人人关注的只是个人与耶和华神的关系而较少顾及自已的家人。因此,在西方,子女成年后必须与父母分居,有的国家就实行子女年满18岁后仍与父母同住者应交纳重税的规定;就连一个想事业有成的管理者都必须具有“对父母没有感情上的牵扯,而且一般不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品质。[4]
既然《圣经》上说过女人是神用男人身上的肋骨做成的,所以“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我们就认为西蒙的回答“先救媳妇“是正确的。这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用中华伦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标准去衡量基督教神造人伦理的对与错,也不能用西方基督教伦理来判断中华伦理的是和非。
我们再来看另外一个实例:报道[5]说,2012年7月22日那天,安徽省肥东县圩埂村一位28岁的郭姓男子到村边河里打鱼,他的母亲、妻子也和他同去。在小渔船上,他不识水性的母亲和妻子不慎同时落入河中。郭姓男子赶紧跳下河去先救起了妻子而后又游回去救起了母亲。事后有人问他为何不先救娘,他说我看媳妇离我近,很快就能救起来。救了媳妇再救娘还来得及。要是先救娘,距离远,弄不好媳妇和娘一个都救不上来。
这位郭姓男子先救媳妇后救娘的做法对不对?我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的:第一是从家庭伦理和救生伦理的层面理解:就家庭而言,当然是要以父母为重;但就挽救生命而言,则以能够挽救所有的生命为重。郭姓男子在遇到需要同时挽救两条生命的紧急时刻,选择了先挽救离自己较近的生命体,以便缩短施救的时间和节省自己的体力,去更好地挽救另一个生命体。如果先去搭救离自己较远的生命体,不仅费时、也会将自己的体力很快耗尽,最后真的很可能连一个生命体都救不活。从这个角度说,郭姓男子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地转换了自己的角色,即从儿子和丈夫的角色转换到了救生员的角色,所采取的行动当然是正确的。第二是从儒家思想层面理解,我们知道,儒家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权宜”原则,即在事象的紧要关头应该按照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行动,而不是拘泥于一个固定的程式来解决问题。在母亲和妻子同时掉进河里的紧急时刻,郭姓男子的作为完全符合这个原则。这与孟子认为在男女授受不亲的社会环境里,如果嫂子溺水小叔子看到了也一定会伸手相救[6《孟子·离娄》上:“溺嫂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援之以手者,权也。”]的道理相同。因而也是正确的。(视时间是否允许讲一下西方人对中国人这种权宜思想很不理解,认为中国人狡猾、总是变来变去)
这两个事例及其研究充分说明了“孝”为中华民族所独具、是中华民族特有的道德规范。这里应该特别强调一点:即我们既不能强迫西方人按东方思维思考问题,也绝不应该用西方文化来取代中华文化。
二、“孝”是父母子女双方对等的付出
近些年常听到有的老年人抱怨自己的子女不孝,有的为获得精神赡养还把子女告上了法庭。一个极端的事例是2013年2月9日(阴历除夕)在外地工作的河南开封通许县周某回家过年,周某知道父母曾给他弟弟凑钱买房后也以自己要买房为由向父母要钱,拿了三万元还嫌少,就挥刀砍断了父亲的手肌腱和脚筋。2月15日(大年初六)又到医院向护理父亲的母亲要钱,母亲说一时凑不齐,他就用刀活剥了母亲的头皮而导致母亲死亡。[7]为什么周某能连续行凶?原因是他除夕砍断父亲手肌腱和脚筋后家人既没有报案,也没有停止为他四处筹钱的活动。这让我想起我小时候母亲讲过的一个故事,故事说有一个优秀的孩子,因其优秀父母就宠他惯他,长大后这孩子成了一个作恶多端的坏蛋。在这孩子被捕判斩刑时,孩子要求吃他母亲一口奶再死。母亲毫不犹豫地露出乳房,孩子上去一口咬掉了母亲的乳头,并埋怨说这么多年父母为什么不教育我、让我落到今天这个地步。这故事告诉我们说,子女不孝敬父母、甚至残害父母确实应该遭到谴责和严惩,但是造成子女不孝的根源却并不一定出在子女身上。
就传统孝道而言,子女尽孝是有三个层次的,即:“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8]而子女能够对父母尽孝的思想并不是子女头脑中生来就有的,它是后天形成的,更准确地说这种思想是父母教育、灌输到子女头脑中并加以强化的结果。
我们知道,“孝”这个方块汉字出现得非常早,在三四千年前的甲骨文中,“孝”字被写成了一位长发人怀抱小孩的图形。那时的人不剪头发,因此头发越长表明人的年岁越大。长发人怀抱小孩,就是父母抱着子女。可见最初“孝”字的内涵就是父母有生育子女、保护子女、教育子女和用劳动供养子女的义务。父母所尽的这些义务,既是父母对子女相生相养自然情感的流露,也是孝道的基础。后来,甲骨文逐渐演化成篆书和楷书,甲骨文里长发人的上半身演化成了部首“耂”,甲骨文里大人怀抱着的小孩演化成了“子”字,有人依据文字演化所代表的思想演进又画了个图,画的是一位健壮的青年男子背着一位老人,即儿子背着父亲走路。这就使“孝”这个字又增添了子女尊重自己从父母那里获得生命的历史、尊重知识和对父母用劳动养育自己感恩的内涵,流露出子女对父母的一种相生相养的自然情感。我们从以上对“孝”这个方块汉字内涵的解读中,可以感受到孝道在本质上是一种父辈与子女相互的、对等的浓厚亲情,是双方都在向对方付出,而绝不是父母或子女任何一方的单向付出。
在父母的诸种付出中,我们要强调的是对子女教育的付出。许多人会说,“我文化水平低,教不了孩子”,或者说“我已经把孩子送进最好的学校了”,其实这些说法都是当前教育理念对我们认识上的误导,让我们认为教育就是上学、上学就是学知识、知识就是某一种谋生手段或者谋生工具。这种把知识当作征服自然工具的理念是一种出自西方而现在正被西方逐渐抛弃的错误理念[9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有关统计,人类社会100多年来在各个领域已经被证明完全是错误的理论和方法已经达到1500多项]。刚才举的那个砍断父亲肌腱脚筋、活剥母亲头皮的周某就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在这件事发生之前还是他们周家一族的骄傲。所以我们说,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而是维系和传承民族文化、更是培养人、造就人的一种手段。我们可以把子女送进最好的学校,让子女接受最好的文化知识教育,但是我们也必须给子女以最好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什么?家庭教育不一定是父母教孩子认字、督促孩子写作业、让孩子增长知识,重要的是教孩子判断是非、教孩子对父母尽孝、教孩子取得社会信任并能在社会上立足的方法,也就是要教会孩子怎样去做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几千年来绝大多数的中国百姓并不识字,但历史上多少为民族大业抛头颅洒热血的名臣良将和无数平凡无名、恪尽职守的劳动者恰恰是从这千千万万个不识字的家庭中产生出来的。正是这些劳动者平凡无私的劳动,创造出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成就了勤劳勇敢、不屈不挠、忠孝爱国等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塑造了华夏五千年的辉煌文明。这些并不一定识字的寻常百姓为什么能够世世代代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为国家建功立业呢?关键在于家庭教育。我们不要以为只有名家大儒用文字写下的《家训》《治家格言》(如南宋朱熹的《朱子家训》、明清之际朱伯儒的《治家格言》等等)才是家庭教育,对孩子最普通、最朴实的“要诚实”“要好好照顾爷爷奶奶”等一两句话有时甚至于一个眼神也都是家庭教育。典型的例子是颜征在教育孔子、孟母教子(孟母三迁、断机杼)等。确实,在教育子女做人方面,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正如现代教育家陶行知所说“幼儿教育实为人生之基础。”确实,从子女落生的那天起,父母就无时无刻地在用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教育着子女、潜移默化着子女的行为。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0]并不是在宣扬等级制度,而是在说一个国家的君主要像个做君主的样子、臣子要像个做臣子的样子,每个家庭的父母要像个做父母的样子、子女要像个做子女的样子。是在说“君臣父子”双方的对等关系。如果一个家里父母贪污腐化、打爹骂娘,不像个父母,那这个家的父母又怎么能够要求自己的子女廉洁奉公、孝敬自己呢。这就是家庭教育与形成一个家庭正确家风家规的重要性。后世的《三字经》[11]中的“养不教父之过”正是从这个角度而发。可见在家庭里就应该父子对等、双方付出,父教才能子孝。父母不教育子女就是不孝。我刚才说到有的老人总在抱怨自己的子女不孝,我倒是觉得这些老人首先应该回想一下自己有没有尽到教育子女的责任。当然,有的子女不孝是由于社会坏风气的影响,对此应另当别论。
我们还接着上边“父母不教育子女就是不孝”的话说,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可以从明末清初诗人冯班(字定远,号钝吟老人)写的《钝吟杂录》里找到答案。在这本书的卷一里,他写道:“君子之孝,莫不大于教子孙。教得好,祖宗之业便不堕于地。不教子弟,是大不孝,与无后等。”这本书的卷十里他又强调:“不孝以无后为大,有子不知教,不孝殆有甚焉。”可见“父母不教育子女就是不孝”的根本在于“教得好,祖宗之业便不堕于地”这一句。句中的“祖宗”二字并非专指狭隘的小家庭或某个家族,而是指的整个中华民族! 父母不教子女或者不用自己民族的优秀传统教育子女,反倒让自己的子女丢失了本民族的传统和文化,从而使自己民族文化面临断“根”的危机,这样的父母还能算得上对祖宗尽孝吗?我们还能指望他们子女对这样的父母尽忠尽孝吗?现在有的家长用对子女的过分溺爱、过度保护和对子女活动的频繁干预代替了传统的家庭教育,已经造成了子女的冷漠无情和能力低下等不良品行;当这些父母品尝到自己亲手酿造出来的苦酒、感受到子女的不孝时,后悔已经晚了。我们除了谴责子女的不孝举止外,更应对这些父母对子女的养而不教或少教、错教而深感痛心。
三、律法是行孝的保证
一般认为,道德的底线就是法律的上限。“孝”在道德范畴之中,因此自古以来“孝”就一直在被提倡、被尊崇、被旌表奖掖,如古有给孝子孝妇建立碑坊、今有北京大学宣布自2011年起在本校自主招生中只接受各中学对有孝行学生的推荐等等。而“不孝”已经下堕跌破了道德底线,故而一直受到法律的严惩。见于文字记载的如商朝的“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12] 周朝不仅天子有“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13]的告诫,甚至连各诸侯国君会盟的盟约上都写明了要“诛不孝”。[14]汉朝以来,特别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齐律》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绝对不能赦免的“重罪十条”。隋朝将这“重罪十条”略作增删后改称“十恶”。从唐朝直至清末这“十恶”都被称作“十恶不赦”。在“十恶不赦”的重罪中就有“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尊亲的行为)、“不道”(指不讲人伦道德的行为)、“不孝”(指咒骂、控告和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不举办丧事以及在丧期嫁娶作乐的行为)和“内乱”(指与祖父或父亲的妾通奸,违反人伦道德的行为)四宗罪名与不孝有关。可见我国就是这样一贯来用旌表嘉奖和严刑重罚二者并举来营造人人履行孝道的社会风气的。我们从对不孝行为的严刑重罚中可以强烈感受到中华法系中儒家伦理法思想的因素,而伦理法正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
我们还是从一件实例谈起:
《新京报》2007年08月26日刊载的一则消息说:据《法制日报》报道,2006年4月海南省海口监狱先在两个监区开展试点,2007年在全省监狱系统全面推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在新收服刑人员3个月的入监教育中用一个月的时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以传统蒙学经典《弟子规》为主、以《孝经》、《论语》、《朱子治家格言》等为辅,对服刑人员进行孝道、仁爱、廉耻、诚信等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教育,来解决他们道德上的重大缺陷问题。在接受教育后,服刑人员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因被判刑入狱产生的负面情绪和消极心态得到了缓解。李毅多律师还特地到巴黎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介绍海南监狱组织犯人学习《弟子规》取得的成绩。
海南监狱的这种作法虽然得到国内和东方国家的认可,但一些西方国家却不以为然。究其原因,还是与各自的文化模式有关。西方基督教文化认为,亚当和夏娃违背耶和华神的告诫偷吃伊甸园树上的果子就是犯了罪,这个罪将由亚当和夏娃的后裔世世代代承继,也就是说,世间每个人从出生那天起就已犯下了“原罪”。不仅如此,基督教还认为“人从小时心里怀着恶念”,[15]人长大后“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16]也就是说西方人认为自己一出生就是罪恶之身,事情做对了就是非罪,事做错了就是有罪,需要尽一生之力去赎罪。据此,西方文化又可称作“罪感文化”。而东方儒家文化认为“人之初性本善”。[17]性善的人天生心里就有个判断是非好坏的道德标准,自己做对了事情认为很正常,把事情做得不好了即偏离了自己内心的道德标准就会感到丢脸、愧疚、羞耻。因此美国社会学家鲁斯·本尼迪克特就将东方文化称之为“耻感文化”。耻感文化的确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儒家文化的精髓之一。儒家认为“耻”意识是道德的基础,孔子说“知耻近乎勇”[18]是对知道羞耻并勇于改过的人品德的赞赏和提倡,到了孟子的“羞恶之心,义之端也”[19]时就把知耻当作了仁义的发端,后儒更把“礼、义、廉、耻”称为四德,当作为人处世的根本。不只儒家,就是力主法治的法家,也将“礼、义、廉、耻”称作国之四维,强调“知耻”对治理国家、安定社会的重要性。[20] 海南省监狱系统正是抓住了人心本善且都存有“耻感”的这一点,组织服刑人员学习《弟子规》、《孝经》等儒学经典,用以激活服刑人员内心深处的知耻意识,来重新开启他们已被尘封了的善端,推动他们改恶从善、回归道德的进程。所谓“善端”即善念善言善行、也就是善良之心的始端。善端从何而来?正如老话所说的“百善孝为先”,我们既可以从字面上理解为“在一切好事善事中,‘孝行’是第一位的”,也可以更深一些地理解成“所有种种善言善行都是由‘孝行’这种品德生发而来的”,即能够尽“孝”就是具备了善端。确实,一个人如果连生养自己的父母都不爱,又怎么能够推已及人去关爱他人、关爱群体呢?
因此,近些年在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牵涉到家庭关系的案件中,就开始在判决书上引用《孝经》和《弟子规》中的名言警句,用来启发被告的善端。如2010年6月10日《人民日报》载:北京东城区陆老太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以37万元过户给女儿张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入住一年多却不付款,于是陆老太便以违约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当法院向张某索款时,发觉张某已将这套房屋过户给了自己的女儿汤某。北京东城区法院当即判决张某与汤某的过户无效,并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写道: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结合本案,原告已是八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
又如2010年7月2日《北京青年报》载:北京丰台区郭女士起诉儿子郑某,称自2009年财产分割后,郑某一直侵占着分给自己的三间房屋,还在院内砌起了一堵墙,不让自己出入院门;要求郑某腾房拆墙。北京丰台区法院支持郭女士的诉求,并在判决书的法官寄语部分指出:百善孝为先,我国古语(即《弟子规》)有云:“亲爱我,孝何难?亲憎我,孝方贤。”希望郑先生能孝字当先,在与母亲有矛盾的情况下,更加恪守孝道,善事老母。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上面是用法律威力开启人们内心善端的实例。下边我们换一个话题: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中,新增加了这样的一条(即188条),其内容是:“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请大家注意“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句。这一句的意思是什么呢?这一句其实是在说,从此以后我们就在法律层面免除了“大义灭亲”的义务。
“大义灭亲”曾一度被认为是一种美德并加以提倡,[21]但从现代司法角度来说它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因为在法律面前证明某人做过什么和没有做过什么都是公民的义务,而履行这个义务的前提条件是不造成延伸的伤害。实施“大义灭亲”的人确实尽到了一个公民的义务,可是却给这个人的家庭或家族的亲情从此造成了永久的伤痛,这种延伸的伤害是无法挽回和不可弥补的。这显然就与履行公民义务的前提条件相抵忤,也与儒家伦理法思想相抵忤。
其实“大义灭亲”这件事在古代就已被人所诟病。在《论语·子路》篇里就记载着这样一件事:“叶公问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其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叶公认为自己家乡里儿子指证父亲偷羊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是道德的,而孔子却认为父子互相隐瞒过错是道德的。这里的“直”字有学者认为是道德的“德”字的原体。为了说明父子过错相隐的道德性,孔子在《孔子家语·刑政》中进一步指出“孔子曰:‘凡行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提出了“原情立义”和“权宜”的原则。即为了维护“情”和“义”这两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其它一切都可以“权宜”行事。也就是说亲情是无价的,当刑律和亲情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使用不危害亲情的办法来灵活处理。到了孟子时代,孟子给出的这种“权宜”之计是躲避。在《孟子·尽心》上篇有这样一段:“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叟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如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即舜作为一个公民或最高执法者,他一定会根据律法规定把杀了人的父亲抓进监狱;但作为一个孝子,他也一定会潜入监狱把自己的父亲偷着背出来,跑到境外一个为本地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和父亲相依为命、尽亲情而度过余生。当然这件事是一种假设,也是孟子认为最得当的权宜处理办法,但事实上这种情况是根本不可存在的,特别是现代,犯了法的人逃出国境还有国际刑警嘛。所以现在在中华法系内就有了既维护法律尊严、又不造成延伸伤害到亲情的“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条文。
另外我还想说的是,中华民族尊崇孝道和中华法系中的伦理法色彩,给予东方邻国以极大的影响,甚至还波及到了西方。
如日本伦理家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碗汤的距离”,即子女与父母居住距离不要太远,以送过去一碗汤而不会凉为标准,以便子女照顾长辈。如新加坡国会1995年通过了实施《赡养父母法令》(即《子女孝顺法》)的议案。如韩国政府2002年10月起实行向赡养父母的孝子优先分配住房(因韩国房价暴涨、房源紧俏)的政策,2006年正式颁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肯定并补充了这一政策。如泰国政府2003年通过了《为赡养父母者减免所得税措施》。等等。波及到西方的例子有:2003年美国蒙大拿州的一位牧场主深感儿孙的“寡情”而首创墓碑提款机,即将每次只能取出少量钱款的提款机装在自己坟前的墓碑上,以迫使儿孙在其死后定期到其坟前取款探望,作为儿孙生前没有“常回家看看”的弥补。据报道,从那以后美国富翁们订购墓碑提款机的已经排成长队了。如法国政府有感于本国老人晚景凄凉、自杀率高居欧洲之首,于2005年修订了法律,强调子女对长辈的精神赡养。等等。
四、关于“无后为大”
孟子曾经讲过一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22]的话,现代许多年青人因不知道“不孝”与“无后”二者之间的关联,故而大多认为是孟子时代的迷信话而一笑了之。其实不是这样。
我们知道,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对祖先的祭祀。在《左传》里就有“国之大事,在祀与戎”[23]的说法,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头等大事只有两件:祭祀祖先和战争。祭祀祖先是对祖先给予自己和族人生命的感恩,战争是以武力来保卫自己和国人的生命不受侵害。这体现出了儒家对生命的极度重视。可知儒家一切思想行为的生发都源于人的生命这一点。因此子女不结婚、或婚后没有后代,断绝了对先祖的祭祀,就被中国古人视为最大的不幸;而“断子绝孙”,则是中国古人对仇家最恶毒的诅咒。在中国古人心目中,多子就是多福。因为只有子孙连绵不断,家庭、家族和国家才能够延续,祖宗的基业和所开创思想文化才能够承传久远。在这个角度上,孟子才说出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但是孟子这么说还有更深的内涵:其一是他自己虽早已娶妻,但到了40岁却还没有孩子,他觉得很对不起自己想早抱孙子的母亲,因为母亲守寡多年尽心竭力地培养自己(孟母三迁、断机杼),而自己并未能及时回报母亲。其二是孟子生活在战乱频仍的战国时代,男人都被征去打仗,人口大量减员。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失去了主要劳动力、使家庭生活陷于困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丧失众多人口、导致国力衰微。这难道还不是一件头等的大事吗!
有人会说:这是中国古代的情况,现代不会有“无后为大”的问题了。
果真是这样吗?还是让我们先来看看世界各国的情况再下结论吧:
韩国有50%以上的人不想生孩子,致使劳动人口年年减少。于是政府从2004年起实施奖励生育政策。2005年开始鼓励做输卵管和输精管结扎恢复术。2006年至2011年拨出30.5兆韩元(折合310亿美元)实施为低收入母亲提供育婴护理、开办全天候幼儿园为更多儿童提供全额免费教育与保健经费、为有两个孩子以上家庭予以住房优惠、及一对夫妻的第三个孩子可以免费上大学等等措施鼓励民众多生育。
日本人口自2005年来逐步递减,从1992年至2008年就有5000多所中小学校因没有生源而关闭。政府调查不要孩子的原因是①50%以上的人因抚养孩子的“花费太多”;②大气中一种来源于化工塑料产业的毒性成分含量日增,使男人精子稀少并活力降低。研究者认为照此发展下去,一千年后日本将出现零儿童的局面,于是采取了一系列给有孩子家庭育儿补助津贴,例如每生育一个孩子即发42万日元补贴、每个孩子0至3岁每月给3万日元补贴、3岁至18岁每月可获1万日元补贴等等多种优惠措施奖励生育。
新加坡面临劳动力减少和人才储蓄短缺局面。提出鼓励结婚生子如单身男女约会政府代为埋单80%等措施,并拟实施从邻国引入200万人才的计划。
在澳大利亚一个孩子出生后政府每月发给300澳元抚养费,直至18岁。
法国因人们都不想结婚生子的风气致使人口锐减,政府便给出多种生育子女的优惠政策,以增殖人口。这些政策不只对本国人,也对旅居法国的外国人,甚至对非法入境的“黑人”通用。如生育了两个孩子的家庭全家就可以由政府包养起来,家庭成员无需工作即可满足生活需要等等。
德国国内不育风潮极盛。2007年开始实行如果生孩子,14个月内月月可领取月薪的80%的“生育奖励金”制度,但无效果。2008年生育率仅为1.1%。因生育过低,国人悲观地认为200多年后德国人可能从地球上消失。
俄罗斯俄人口出生率一直较低,近来10余年又出现负增长,死亡率是出生率的1.5倍,劳动力严重匮乏,国家负担加重。政府感到①人口减少会影响俄罗斯这个多民族国家的民族结构;②人口问题会影响俄罗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③人口问题会影响到俄罗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于是,拟恢复开征“无子女税”、恢复授予多生子女母亲“英雄母亲”“光荣母亲”称号,和设立“母亲基金”、提高生育补贴、为多子女家庭提供福利、保护代孕等等多种措施。2006年政府国情咨文中将鼓励生育作为一项国策特别提出。2009年总统为生育4名以上家庭颁发“荣誉父母”勋章及2200美元奖金。地方上如乌里扬诺夫斯克州州长莫罗佐夫发起“在国庆节生一个爱国者”运动,提出如果参与者能在俄联邦国庆日(6月12日)当天生下孩子,即可得到汽车、大房子、甚至仕途升迁等重奖。
那么我们国家的情况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的智囊团)社会学所2010年发布的研究报告认为,预计在2017、2018年中国总的劳动年龄人口将出现负增长。但据2013年4月10日《经济观察报》的报道:2012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首次出现绝对下降。统计显示,当年劳动年龄人口为93727万人,比上年减少345万人。负增长趋势已经出现。
国内外的这些事例告诉我们,每个人是否结婚生子已不是只关系到个人家庭的小事,而是直接关联着民族和国家,两千多年前孟子所说的“无后为大”在今天仍然适用:人口的增减会影响一个国家的民族结构、会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还不是一件头等的大事吗?
今天我之所以喋喋不休地说了这么多,目的只有一个:即请大家多多关注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孝道实践,以增强我们对孝道的深入研究,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能够世世代代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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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夜色酒吧是著名歌星王菲和丈夫李亚鹏在北京什刹海边开设的一间酒吧,经常组织一些活动。
2.《新约•马太福音》10章。
3.《新约•路加福音》14章。
4. 这是美国行为科学家亨利[W.Henry]1949年在调查基础上提出成功领导者应具备的12种品质之第11条——转引自李兴山:《中外管理理论研究》122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5月版。
5. 原载《新安晚报》2012年7月24日,转载于《满分阅读:高中版》2012年10期。
6.《孟子·离娄》上:“溺嫂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援之以手者,权也。”
7.见《河南法制报》2013年3月21日。
8.见《礼记·祭义》和《大戴礼记·曾子大孝》。
9.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有关统计,人类社会100多年来在各个领域已经被证明完全是错误的理论和方法已经达到1500多项。
10.《论语·颜渊》。
11. 一说系南宋王应麟撰;一说为宋元之际区适子撰。
12.《吕氏春秋·孝行览》引“佚《商书》曰:‘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
13.《尚书·康诰》。
14. 盟约全文见《孟子·告子》下:“五霸,桓公为盛。葵丘之会诸侯,束牲载书而不歃血。初命曰:‘诛不孝’……三命曰:‘敬老慈幼’。”
15.《旧约•创世纪》8章。
16.《旧约•创世纪》6章。
17. 见《三字经》。“人性善”的观点在《三字经》被入选“联合国儿童道德丛书”后,已得到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实验的证实。实验过程见2006年《海外文摘》第8期。
18.《礼记·中庸》。
19.《孟子·公孙丑》上。
20.《管子·牧民》:“国之四维,礼义廉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四维张,则君令行,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国之度在饰四维。”
21. 一个极端的实例是2013年2月22日财新网和《新世纪》周刊报导:北京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夫,忏悔自己于1970年2月向军代表揭发自己亲生母亲方忠谋有支持刘少奇、批评毛泽东的言论,其母即被逮捕并被枪决的行为。
22.《孟子·离娄》上。
23.《左传·成公十三年》。
2013.6.14于北师大励耘蜗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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