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道义与功利的关系。古代墨家是比较兼顾道义与功利的,其“兼爱互利”之说就是明证。古代儒家本来也是义利兼顾的,如《周易》就有“以义和利”之说,孔子也有“富而后教”之论,但后世某些儒家(主要是鼓吹“存天理,灭人欲”的宋明理学家)过分夸大了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的“仁义而已,何必曰利”、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几句话,于是造成了儒家“重义轻利”偏向。对这一偏向,许多儒家思想家都作了批评与修正,如南宋浙东学派代表叶适就针对董氏之言批评说“既无功利,则道义者无用之虚语尔”,并提出了“崇义养利”之说。现代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也存在相当的“重义轻利”倾向,而推行市场经济以后,则又产生了见利忘义、“一切向钱看”的倾向。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同时避免“重义轻利”或“见利忘义”的倾向,应当正确处理义利关系,做到正义谋利、义利兼顾。
五是道德与法制的关系。近年曾出现过“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讨论,有人反对“以德治国”的提法,认为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而不是“德治”社会;有人则担心提倡“德治”,就有可能冲淡“法治”观念及建立法制的实践。这其实是片面之见。实际上,“德治”与“法治”并非水火不容,而是相辅相成的。德与法的关系,是一种体用关系,是“以德为本,以法为用”的关系。“法”是最基本社会公德的规范化、秩序化,是人人必须遵守的社会制度与行为准则;“德”既是个体的道德自觉与价值观念,也是社会群体的核心价值观。“法”源于德而规范公共之德,“德”遵循法而高于现行之法,并指导着“立法”的方向,所以德为本,法为用。但讲“德本法用”,并不意味着“德治比法治更重要”。就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而言,两者是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的。正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光用道义力量不足以治理国家,光有法律而没有道德教育的引导也是行不通的。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我们既应该重视道德教育的说服力,也应该重视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当然,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世界是一项伟大的战略任务,需要处理的各种关系是复杂多变的,远远不止上述五条。但我认为,这五个关系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如果能够正确地处理好这些关系,那么我们就能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远大目标提供具有战略意义的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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